「軍機處令」頒布通政使司職權法
茲 因通政使司無職權法,今經有司提起,定法如下:通政使司之工作範圍包括:
一、受理官民查詢、投訴及各項與朝廷有關之申請,並轉介有關部門
二、接待來訪之外國使節
三、審計各地方之帖數等資料,以作紀錄及參考之用
四、審計各部門之工作效率
五、受理官民密函,指出各地有何不足之處需要完善
六、定期及在大型活動後諮諏民意,並把意見送交有關部門及留底
七、列席六部會議
八、中央(工部除外)有人手需要時兼理該部門事務
九、通政使司官員需每週簽到一次,以供考勤之用
十、通政使司及其上級部門對通政使司職權法有最終解釋權
此令
總理帝國事務欽差大臣
白誠
瑞和四年十一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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