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祜祿易鋒 發表於 2015-1-2 04:57:59

「軍機處令」兵勇守備制度章程

茲 因兵勇守備制度並無明確章程,今經有司提起,訂定章程如下:

兵勇守備制度章程
流程
 兵部參考通政使司之每月結算資料,斟酌各地治安情況,訂出剿匪目標,頒布剿匪令,命地方官員持領兵符赴往,由持兵符官員帶領剿匪。
 兵部須於月底視察剿匪情形,然後提交剿匪報告,簡述剿匪目標達成情況及剿匪官員功過。
 工部將於剿匪結束後代表朝廷回收「銅製虎符」,「御賜金虎符」則可自行保管。

目標訂定標準
 剿匪目標應參考該版過往帖數而定,如無特殊狀況,例如特別活動、官員更替,目標應訂於較過往帖數為高之水平,以鼓勵地方官員積極維持轄區治安。
 帖數為一百或以下,最低目標應訂為一點五倍。
 帖數高於一百,最低目標應訂為一點二倍。

結果判定
 如有明顯突破目標即為「大捷」,普通則為「險勝」,未達則為「敗北」。
 事後由軍機處斟酌決定威望發放,然後經論功行賞公布。
 凡「大捷」七次者,可獲發「御賜金虎符」勳章,並永久持有,以彰顯其功,鼓勵官員積極剿匪。

大捷標準
目標低於一百者,雙倍計大捷。
目標低於三百者,一點八倍計大捷。
目標低於六百者,一點五倍計大捷。
目標低於一千者,一點四倍計大捷。
目標低於二千者,一點三倍計大捷。
目標低於四千者,一點二倍計大捷。
目標如達四千者,一點一倍計大捷。

此令
總理帝國事務欽差大臣
白誠
瑞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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