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日古棱 發表於 2024-1-11 23:54:22

《欽定閩浙則例》

《欽定閩浙則例》
嘉祐八年正月 修訂

第一條   本則例規範本省分區組織及職掌權責事務之程序,本省分區各官員依此行政。
第二條   本省分區為我國哲學及學術討論分區。
第三條   本省分區下設:
      一、福州【新聞轉貼】
      二、延平【專題時事】
      三、杭州【學術討論】(下設平陽縣【文科學術原創】、新昌縣【理科學術原創】、錢塘縣【哲學原創】)
      四、馬場胡同【閩浙住商區】(下設閩浙總督府【地方官署】)
第四條   本省各職務依《大清律》相關規範為之。
第五條   本省職掌範圍、職務有所調整時,應依聖旨或議政處令為之。
第六條   本省長官對本則例有最終解釋、決定及修改權,並於本省分區及下轄區享有執行本律例的權力。
第七條   本省屬官有權對本則例提出修改建議,修改必須由長官同意及正式發布方才生效。
第八條   本省各版版規,由長官訂之。
第九條   本則例之更修由本省擬定更修草案上呈乾清門聖裁,得聖旨或議政處令核准後公告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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