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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評論] 網約車司機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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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4 23:11: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冉肖良 於 2018-5-14 23:23 編輯

本來打算放廈門,只是該評論不止走出上週的兇殺案,更擴大討論至的士/計程車/出租車,可算非單一事件,故放入紹興。

歡迎各位繼續發表有關意見。

========

(來源:香港01)

兇殺案引司機背景監管討論 須引入品格審查機制

內地叫車程式「滴滴打車」不時被揭醜聞。

上月底,東莞有一名女士通過微信的滴滴程序預約了一輛車,但被司機拒載並要求她取消訂單。該女士擔心取消訂單要被扣錢而拒絕司機要求,其後司機駛到她叫車的位置,下車追打她。該名女士身體多處受傷,司機被捕。

上星期,山東濟南一名空姐在飛抵鄭州後突然失蹤,其後被揭發她在當日抵埗後,透過「滴滴出行」叫車前往市區期間,遭司機殺害。

滴滴多宗牽涉司機犯案的醜聞被揭發後,內地社會關注是否須引入網約車司機背景審查的機制。滴滴其中一個補救措施是宣布與中國公安部合作,針對司機進行背景審查,限制有犯罪記錄、嚴重精神病、在逃等人士使用平台,但被批評歧視更生人士。

縱然現時香港的網約車並不是合法營運(冉按:香港警方曾於瑞和七年掃蕩Uber活動,拘捕22人),但消委會倡議發牌規管網約車,長遠而言也要面對網約車司機的背景審查問題,故不論中、港兩地,都必須思考對司機的監管。

隨着網約車大行其道,消委會去年年底提倡發牌監管網約車,增加市場競爭。不論在網約車平台或的士業內,為保障乘客安全,引進司機背景(或品格)審查機制皆為合理的做法。須知道,乘客很多時候都是單獨與司機接觸,即使兩者不全是從屬關係,但司機擁有大部分的「話事權」,例如決定行車路線、速度等,兩者的關係並不對等。香港的士(冉按:計程車/出租車)業議會亦曾表示,歡迎政府引入品格審查制度。有論者指引進司機背景審查等同歧視有前科、有案底的司機,但機制的原意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不是限制司機從事這個行業。如上述提及司機與乘客處於不對等的關係,審查機制也不是「一刀切」的制度,劃一不批准有案底的人士成為司機。

(事實上,)香港的網約車平台已有這個審查機制:根據香港Uber網頁列明,Uber會向新登記的司機作「簡單背景審查」,完成審批才會開通帳戶。香港Uber發言人指,所謂的「簡單背景審查」就是翻查法庭資料,檢視申請人曾否涉及刑事案件;若申請人曾有刑事紀錄,Uber會視乎情況而決定,但若涉嚴重刑事案件,才不會批准申請人成為Uber司機,以保障乘客安全。香港Uber的審查機制至今尚未有Uber司機牽涉在任何具爭議的刑事案件中。

對於的士業界而言,引入審查更是一個洗脫「污名」的機會。由於現時的士牌照屬永久性質,難以在現有牌照中加上規管的新條款,政府也無法以「服務質素參差」為由,收回持牌人牌照。引入司機品格審查可驅使業界提高服務質素,同時也給予通過審查的司機一個認證,增加乘客的信心。


========

其實所謂「歧視更生人士」,在下的看法是:

某程度上,刑罰只是法內之事。一個人做了有違社會法紀的事,就算重投社會,自然也會受到一些障礙,否則後來者就不會以此為戒。

古語有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吾等當做的,就是把「防」、「害」的分別搞清楚,不因為「防」而「害」其不能融入正常生活而已。

如果能幫更生人士尋找一些「低風險、低誘惑」的工作,其實對大家都有好處。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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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5 15:04:23 | 顯示全部樓層
喔喔 在台灣確實有這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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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16 00:33:15 | 顯示全部樓層
伊拉裏凰夜 發表於 2018-5-15 15:04
喔喔 在台灣確實有這樣的限制。

原有文字頗長,未知大人所指限制為何。願聞其詳。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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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6 00:51:16 | 顯示全部樓層
就是犯罪前科不能當小黃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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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7 08:16:5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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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7 08:17:47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大法官釋字第584號文:「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但因為這是對於人民選擇職業自由的重大限制,因此也在解釋文中特別要求主管機關「以限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選擇職業之自由,作為保障乘客安全、預防犯罪之方法,乃基於現階段營業小客車管理制度所採取之不得已措施,但究屬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自應隨營業小客車管理,犯罪預防制度之發展或其他制度之健全,就其他較小限制替代措施之建立,隨時檢討改進」,並且「若已有方法證明曾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時,即應適時解除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舉重以明輕,如果連這些重大犯罪之前科者,大法官都不完全認為讓其完全不能當計程車司機的法律政策,必須要時刻檢討時,要擴張到讓計程車司機完全都不能有前科,例如酒駕、故意傷害、竊盜等等之類的,都要考慮到這號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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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7 08:21:30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不是刑法裡面
這種東西估計在其他裡面才會有

當然不是犯個法都不能 裡面是屬於正面表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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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6-5 22:06:10 | 顯示全部樓層
逍遙侯 發表於 2018-5-27 08:21
其實不是刑法裡面
這種東西估計在其他裡面才會有


但竟然只限駕駛也很有趣。在下還以為會是不能當教師還是甚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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