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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反滲透法三讀 受滲透介選可判5年併罰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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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 11:45: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立法院會今(31)日經過近5小時的表決,三讀通過《反滲透法》。一早包括新黨、統促黨和勞動黨就在立法院場外抗議,親民黨和國民黨則召開記者會強烈表達不滿,並表示通過後將提出釋憲,不過國民黨最後僅在議場靜坐抗議,並未杯葛議事,最後版本針對五大滲透行為進行規範和在既有的違法行為上加重裁罰。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11月27日提出反滲透法草案,並在11月29日的立法院會逕付二讀。立法院長蘇嘉全在12月27日及30日,兩度召集朝野協商,但過程中朝野黨團意見非常分歧,最後僅針對法案名稱、立法意旨、施行日期達成共識,其餘條文都在今天院會才進行逐條討論和表決。

反滲透法「反」什麼?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違法行為共有5項:

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公民投票相關活動;
不得違法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各項競選活動,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違法進行遊說,違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就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涉及國安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犯《刑法》第149條至第153條(妨害秩序)或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1條之罪者(妨害合法集會、遊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中,妨害選舉罷免或公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條文中設有「自首條款」,條文明定若犯《反滲透法》之罪自首或在偵查、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反滲透法的「對象」是誰?
《反滲透法》所規範的對象是「任何人」,但針對的是滲透干預的不法「行為」,而不是特定「身分」或「對象」,所以一般的交流不會觸法,行為人必須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托、資助的「滲透作為」,加上從事「不法行為」才會成為處罰對象。

條文中定義的「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或是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滲透來源」則是指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政黨之組織、團體等,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在民進黨團最初提出的草案中,「滲透來源」原本包括受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或政黨所「監督管理」的各類組織、團體,但因許多在中國的台商都被迫成立「共產黨支部」,因此三讀通過條文中,刪除「監督管理」4字,縮小適用範圍。

反對的國民黨、親民黨將提釋憲
《中央社》報導,國民黨團為表達抗議,在今天上午反滲透法二讀廣泛討論發言完畢後,由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帶領十多位立委坐在發言台前,舉著「抗議惡法、選票制裁」的布條,隨後的逐條討論時,都不再發言,也不參與表決;三讀前則大喊「綠色恐怖、戒嚴復辟」等口號,隨即離開議場。

國民黨黨團曾銘宗表示,任何立法若能提升國家安全,國民黨團會全力支持,但民進黨團提出的反滲透法草案,關係全民權益,卻未經委員會討論,行政院也沒有版本。而「滲透來源」定義相當不明確,嚴重干預民間交流,民眾不知不覺就會觸法。國民黨團將盡快向大法官提出釋憲申請。

《中央社》報導,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一大早也舉行記者會,總召李鴻鈞表示,站在國家安全立場上,親民黨絕對反對任何干預國內選舉、透過任何關係進行滲透的情形,但必須要用務實、理性態度修法,不要倉促立法;應該將此重大的法案交給新民意決定。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說,這法會衝擊很多台商、台生,「通過我們會提釋憲」,但如何釋憲以及釋憲內容為何,親民黨會進行討論。

對於國民黨、親民黨擬提出釋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李俊俋表示,釋憲是每個政黨的權利,只要符合釋憲的規定就可以提釋憲,而且大法官現在有憲法法庭處理這件事情,「所以我們尊重」。

民進黨《反滲透法》逕付二讀,國民黨也提《反併吞中華民國法》最重可處死
時代力量提「反紅媒」修正動議,都未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上午舉行「支持強化版反滲透立法」記者會。黨團總召黃國昌說,「623反紅媒」運動中,這麼多人發出強烈訴求,然而過去幾個月看不到主管機關有任何積極作為,因此提出修正動議增訂第7條之3條文,若受中共指示,在國內擁有或控制廣電媒體,除罰鍰外還要求立刻改正,情節重大還可立刻吊銷執照。

時力黨主席徐永明則說,修正動議也提出增訂第7條之1條文,禁止任何人未經合法授權,與境外敵對勢力共同發表足以危害國安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聲明或決議,「一國兩制不論是聲明或決議,未來都該禁止。」

不過最後表決時,修正動議並未通過。對此時代力量也在三讀通過後發文表示,通過《反滲透法》是重要里程碑,不過執政黨利用議程設定的優勢,邊緣化時代力量各種希望補強民主防衛機制的提案;雖能理解作為執政黨需要權衡的難處,部分有心人士刻意塑造時代力量反對強化台灣民主防衛的印象,對這類操作方式感到痛切遺憾,未來他們仍會繼續努力。

反滲透法可能會引發哪些爭議?
國民黨和親民黨都強烈反對《反滲透法》,認為草案對「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模糊,且該法涉及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在未通過委員會審查以及朝野充分討論的情況下通過,有很大問題。包括前總統馬英九、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國政顧問團的蔡玉玲等人都表達反對和憂心。另外之前退出國民黨的鴻海創辦人郭台銘也曾表示,法案定義不夠明確。

《BBC》報導,長期研究台灣政黨政治的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Irvine)政治學博士候選人南樂(Lev Nachman)分析,國民黨的批評是有道理的,該法案有些部分模糊不清,定義必須更加清楚,但他強調:「國民黨真正恐慌的是該法可能會對他們的未來造成傷害。」

不過,另一位學者柳金財在媒體撰文稱,在欠缺政黨共識、社會認同的前提下,「反滲透法」恐因政黨對立、統獨爭論及國家認同分歧,進而裂解社會凝聚、分化族群和諧及加劇政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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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1-1 11:46:32 | 顯示全部樓層
《反滲透法》全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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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1-1 11:50:52 | 顯示全部樓層
實質面上的影響,個人還在等民眾逐一回饋,但就法的本身來說,可說是相當謹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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