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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鈕祜祿鬼隱

[社會] 震驚!男弒母斷頭案 二審認定吸毒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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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8-26 23:34:09 | 顯示全部樓層
鈕祜祿鬼隱 發表於 2020-8-26 22:49
我認為每個法官判決不一,那接下來是否會援例該判決?
其二:台灣立法院是否要修法,針對這類精神障礙犯罪 ...

判例已經在2018年的「大法庭」制度變革中被取消,而「大法庭」是每當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遇到法律見解不一致,或採為判決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的狀況,可以由該庭提案,或是當事人向該庭聲請裁定提案。

至於修法部分,精神疾患者在刑法上的規範目前有以下兩條 :

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心神喪失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因精神耗弱------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精神疾病是腦疾病的一種,它有一套嚴格的診斷標準。而一般精神病患並不會隨意攻擊他人,往往是精神疾病且合併有人格障礙等問題的患者,比較容易出現攻擊行為。精神障礙來判定免責的事由,從刑法的規範來看,已經相當很嚴格,必須要到「不能辨識」「欠缺辨識能力」的程度,才能免除其刑。而負責鑑定的單位有台大榮總三總等醫院,由專科醫師組成鑑定團隊來進行判別,再將報告交由法官裁量。

不知道你對這部分的修法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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