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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發表《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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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7 00:12: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冉肖良 於 2018-5-17 00:23 編輯

(來源:香港01)

法改會建議增姦屍罪 亂倫罪研是否涵蓋領養父母

在現行法例限制下,偷拍裙底及公眾露體等,暫未構成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之一,或造成法律漏洞。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5月16日發表《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研究新增特定的窺淫罪及性露體罪等,令性罪行條例涵蓋範圍更闊。另法改會亦研究亂倫罪行應否涵蓋領養父母,並建議新訂一項對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諮詢為期三個月,至8月15日止。

根據現有法例,目前公眾露體屬「公共秩序」罪行而非性罪行,法改會諮詢文件建議訂立新的性罪行,涵蓋以受害人為目標的露體行為,因有關行為具侵犯性,並可引致受害人感到極大程度恐懼、震驚及厭惡,與性侵犯相類。法改會亦提議,新罪行應訂為「性露體」,同時不建議以新罪取代現有猥褻露體罪,因現有條例旨在維護公眾道德。

法改會又指,現無特定法例,針對偷拍裙底等相關罪行。法改會認為,在探討海外法例後,若新增條例,可將有關行為刑事化,對社會有所裨益,因這類行為嚴重侵犯另一人的性自主權。

文件建議亦涵蓋多項雜項性罪行,包括保留亂倫為特定罪行,但建議應作改革,罪行應無分性別,以及罪行應否涵蓋領養父母及擴大至其它親屬。另外,亦建議新訂一項對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


(原文將建議要點以圖片顯示。請自行按上方連結查看)

==========

{冉按}

依諮詢文件看,現時亂倫罪在某些方面有些漏洞。例如姑姨侄伯叔舅甥等就不在入罪之列。在下再找一下資料,更發現男女方的亂倫罪標準有世代的差距(男是下二代上一代、女是上二代下一代)。

不過與領養子女發生性行為被控亂倫罪,可能會引起爭議,因為當事人本身沒有血緣關係。在下相信日後法庭審判此等行為時,需要把子女被領養時的年齡等因素也納入考慮。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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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17 00:22:56 | 顯示全部樓層
設「窺淫罪」對付偷窺偷拍 大律師料可易於起訴

早前37歲無業漢涉虐殺15歲私影模特兒後再姦屍,即使無業漢承認兩度姦屍,針對此行為亦無法提控,案件引起社會討論。在本港與人類屍體進行涉及性的行為不屬現行刑事罪行可處理的罪行,法改會5月16日發表《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建議新增一項「姦屍罪」——對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因家人會期望親屬遺體受到尊重、沒有互相同意的可能性等,建議應涵蓋插入式及非插入式的性行為,因以上行為對死者有欠尊重。

法改會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表示,目前未有姦屍行為的統計數字,但過去本港曾發生過,並非不可能發生,故有需要訂定新罪行。他續指,檢控門檻不會較一般活人強姦罪低,罰則方面則尚未討論。他續指,搜證方面可循目擊者、或涉事者招認作證供。大律師陸偉雄指,本港現時未有法例針對對屍體不敬、非禮、強姦行為,現時的性罪行例如非禮或強姦罪,在沒有當時人同意下才犯法,但死者無法表達是否同意的意願,因此難以入罪。陸偉雄認為,社會普遍不認同非禮屍體和姦屍,但現時法律有真空的地方,贊成應增加針對的罪行修補漏洞。

————

此外,現時無特定法例針對涉及為了性的目的而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行為,即是例窺和偷拍,疑犯可能被控遊蕩罪,最高判監6個月;或控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最高判監1年;甚或控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最高判監5年;或是有違公德罪最高判監7年。過往的偷拍案件,控罪及判刑不一致。例如一名51歲胡姓飛行服務隊總飛行醫官,於2016年九龍塘又一城偷拍5名女事主,被控有違公德行為罪,認罪下被判社會服務令180小時;另一宗是一名30歲政府行政主任孔姓男子,2016年在粉嶺商場偷拍女士裙底春光被捕,被控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告身兼輔警,判監22個月。

法改會建議就有關偷拍行為新訂一項窺淫罪,將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例如以照片、錄影帶或數碼影像形式的行為刑事化。法改會認為,這類行為嚴重侵犯另一人的性自主權,探討海外法例後,若新增特定的窺淫罪將有關行為刑事化,對社會有所裨益。

法改會小組委員會委員張達明表示,在建議下即使偷窺者無用器材拍攝都會犯下性罪行,以保障一個人的性自主。他指,特別在私人地方,市民有合理期望身體得到保障,私人部位及性器官不被看見。他指最典型例子是有人以長鏡頭拍攝在屋內及更衣室的人士沖涼換衫。被問到「望一望,令對方感覺不舒服」,或「在公眾地方男士望女士而有性反應」等,會否因而誤墮法網。張達明表示不會,因為最重要是有證明涉事者藉行為達性滿足目的,以及未得到對方同意。他又舉例,若攝影裝置只作防盜用途,但有人在機前換衫,在無足夠證明性目的意圖下,並不會入罪。亦有記者問張「會否難以入罪?」張指,不少性罪行在搜證及檢控上,都會面對一定難關,故今次新增建議並非特別例外,相信在搜證上可由當事人自招及旁觀者證供等入手。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由於現時無針對偷拍的罪行,要用其他控罪經常遇到困難,例如如果疑犯在下班回家途中偷拍,而並非四處徘徊,就難以告遊蕩罪;如疑犯未有成功影到偷拍片段,就難告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和有違公德罪;如疑犯靜悄悄地影,就難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因要證實疑犯有破壞社會安寧。陸偉雄認為,若新增針對性的窺淫罪很合適。

————

此外,法改會建議,新訂一項性露體罪涵蓋以特定受害人為目標,而以涉及性的形式在私人或公眾地方暴露生殖器官的行為,不建議擴大至包括暴露身體的其他部分。法改會強調,暴露生殖器官的人更具侵犯性,對他人構成極大的威脅,屬潛在危險人物,並且相當可能會犯其他性罪行。

被問到若涉事者以社會抗爭或行為藝術作辯解會否成法例漏洞,張達明指有關罪行不屬性罪行,而是屬公共秩序罪,故以上情況不是今次建議罪行所涵蓋。以猥褻形式在公眾地方暴露除生殖器官以外的身體其他部分,這種行為應繼續由現有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所涵蓋。例如裸體日光浴或裸跑,由於不是不以特定受害人為目標,因此露體罪不適用。

露體罪定義

某人以涉及性的形式向另一人暴露其生殖器官,意圖讓對看見其生殖器官;
露體行為是在公眾或私人地方作出的;
露體行為是在未得對方的同意及並非合理地相信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的;
露體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


————

法改會並建議將現有的獸交罪由「與動物性交罪」所取代,以及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罪,以取代現有的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

有市民表示認同將偷拍行改定為「性罪行」,其中巫小姐表示,偷拍裙底為嚴重影響個人私穩的事,認同現時刑罰過輕,未有阻嚇性,她曾於港鐵內發現有女士被人偷拍裙底,但由於該女士離開車廂,未及告知她,「我會戥佢唔抵,嗰下真係呆咗,所以應該要阻嚇吓,刑罰要同非禮一樣。

林小姐亦表示,曾於港鐵內見到一名男子偷拍另一位女子的裙底,「有見過,當時讓坐畀個女仔坐,咁就影唔到,嗰時覺得個男仔衰格囉,罰則要有阻嚇,不可不了了之。」認為加強為性罪行,對男或女受害人也是一種保障,但認同若要加強罰則,案件需要小心處理。林同學認為,將偷拍裙底改為「性罪行」對受害人而言有所保障及尊重,「有目的影嘅當然有問題,女仔夏天着短裙好正常,着短裙就要俾你影嗎?」友人張先生認同將偷拍裙底及公眾場所露械改為「性罪行」,但他認為教育同樣重要,若然未有侵犯者現身舉報並無意義,「犯法的人心理係吼你唔敢捉佢,問題就係呢度,教女仔説不,雙管齊下,如果唔係你判一百年都無用,教育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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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按:針對最後一段,教育市民(主要是男士)如何正確表達自己的性意圖(或者籠統一點:示愛)也是相當重要的。說實話,在下一點也不懂,挺擔心自己做錯事的。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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