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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2019年新規定:公安執法「免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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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5 13:57: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國公安部於29日發表警察職權新規定,將於2019年2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明訂公安民警執法過程不受妨害與阻礙,且過程若對人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不須承擔法律責任,而當民眾侵犯、損害警察執法權威,將會追究刑事責任。對此有學者批評,在中國這樣的專制國家,警察只是壓迫人民的工具;各界也有聲音認為,這樣的新規定將慫恿「警察作惡」。

《自由時報》報導,中共公安部於29日發表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將於2019年2月1號開始施行,其中明文規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蘋果日報》報導,規定中還提到,當警員執勤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規定亦表明,若警員被指涉及執法過錯時,「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民警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工作規定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趙克志簽署並發佈。

《明報》報導,公安部發言人郭林指出,近年前線警員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造謠誹謗事件時有發生,對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侵害,同時影響法律和公安機關的權威。

《華人今日網》報導,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局長張向寧說明,改革開放40年來,全國共有1.3萬餘名公安民警因公犧牲。2013年至2017年,全國公安民警因公殉職2003人,因公負傷或致殘2.5萬人,其中2017年犧牲361人、平均年齡只有43.5歲。

公安部聲稱,這些流血犧牲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於民警在執法執勤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報復傷害、妨害阻礙所造成的。僅2017年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執法權益案件1萬3000起,處理侵害行為人1萬8000名,為1萬6000名民警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等。

《明報》報導,公安部表示新規定是為保障警方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警員執法權威,更好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長趙克志曾多次強調「該嚴格執法的沒有嚴格執法是失職,該支持和保護嚴格執法而沒有支持和保護,同樣是失職」,要求嚴厲打擊各類襲警、擾警、辱警違法犯罪。

擴大公安職權,恐讓執法人員「無法無天」
《新唐人電視台》報導,早在今年9月,中共公安部曾發布該規定徵求意見書,當時就遭到來自各界的批評,指責這是慫恿警察作惡。

曾在北京做過執業律師的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碩士賴建平表示,在西方民主國家,所有的政府機構受選民的監督,是真正的法治社會,在這樣的國家裡,警察是維護社會治安,嚴格執法依法辦事,本身不具有任何政治因素,也沒有侵害人民利益的動機,在社會上以中立的姿態存在。

但由於中共是獨裁統治,警察的存在的意義就不同,完全不受人民和輿論的制約。賴建平說,中共警察執法本身就不存在權威性,因為中國不是法治社會,警察只是中共迫害人民的工具,

「專制國家所有的政府行為,它唯一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政權的壟斷,所以這個黨組成了一個政府,政府得聽這個黨的,政府所有的工作人員,特別是警察,很顯然為了維護專制政權,維護獨裁統治的根本工具。」、「你的意思是我不能反抗,這樣是把人民當豬狗奴隸來對待。」

在中國暴力執法的情況並不少見,2007年知名的楊佳殺警案,也是一起與警察執法的悲劇,楊佳當年騎著租來的自行車在上海街上被當地警察攔截後,帶到派出所遭到酷刑逼供並虐待,獲釋後投訴無門的楊佳,隱忍9個月後,重返上海閘北警局,用刀刺殺了6名警察,並有5名警察受傷,被捕後4個月遭到執行死刑。

還有知名藝術家艾未未過去經常因為批判時政、聲援異議維權人士,甚至透過創作計畫表達對政府的諷刺被中共當局視為「眼中釘」,《自由時報》報導,他曾在2009年在飯店中遭到公安毆打並且重擊頭部,後來他到了德國慕尼黑做展覽時,因感覺到頭痛就醫,才發現腦內出血、積血差點致命,並在德國做腦部手術。

而到2018年,中國各地的維權事件和警察暴力逮捕、鎮壓平民百姓的消息仍時有所聞,除了「709大抓捕」後續家屬遭到警察暴力對待之外,還有知名的「老兵維權」事件,許多老兵遭到警方暴力毆打;另外還有深圳的佳士工廠工人維權案,日前也曾傳出警察對聲援的民眾學生施以暴力等。

《新唐人電視台》報導,對於公安部自行訂立、增強警察權威的規定,中國網友也有質疑聲音,「不應讓其過份重視自己的地位!褻瀆職責,推卸責任,以權謀私。」「有些敗類警察也應該嚴懲不貸」「那種只顧自己烏紗帽的領導該追究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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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5 15:07:24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比起新聞本身,更希望能拜讀陳大人對這些新聞的想法
見山見水,不見心底繁花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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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1-5 17:38:38 | 顯示全部樓層
愛新覺羅毓巖 發表於 2019-1-5 15:07
其實比起新聞本身,更希望能拜讀陳大人對這些新聞的想法

已評論,於下一則詳述。(貼完先午睡就沒評了,今天的天氣太好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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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1-5 17:38:5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認為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先定義一下「警察職權(Police Power)」本身的意義。

廣義的警察權定義如下:
  • 警察權為國家所享有,屬於治權(統治權)的一種。
  • 警察權的行使有其特殊目的,即在維持社會安寧秩序。
  • 警察權對人民有命令強制的效果,人民不得抗拒。
  • 為達到警察目的不一定要行使警察權,在必要時才可行使。


實然上,以上述四個要件的定義來解釋時,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會有非常不同的差異,也決定了該國警察權的權力大小。以英、美等國為主的海洋法系國家,較強調個人自由,警察只是穿著制服的人民;警察是基於地方民眾的需要而設立,權力小,業務少。而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較重視國家安全,警察代表國家執行法令,受到中央政府的監督與控制,權力較大,業務較多。

先看英國於1829 年議會通過內政部長皮爾爵士(Robert Peel)提出的「倫敦治安的任務」。
為消除民眾對警察限制人權的疑慮,皮爾強調警察的任務重在犯罪預防,警察權的行使限定在達成任務的必要範圍內,不會侵犯司法權。

再看1794 年普魯士法典第 2 章第 17 節第 10 條:

「為維持公共安寧、安全和秩序,並為排除對公共團體或其成員造成之危險,而採取必要措施,乃警察之職務。」警察在此一概括條款的授權下擁有極大權力,對人民各種生活領域,進行維持秩序的干涉性業務

從兩個案例得知兩個法系對於警察權的權力賦予與解釋有一定程度上的差距。

不過在此有個但書,我們能簡化雙方在法律定義上的解釋,並做此解釋:「警察權最重要、最具影響力的權力莫過於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ary Power)」。賦予警察多少的自由裁量權,才算是過當?基本上這是相當抽象且難以完美界定的問題,但在幾個要素之前,個人相信這是執法的最低底線。一、不侵害人權。二、自由裁量權需受到實行後的責任約束。三、自由裁量權應當設置過往判例作為解釋標準。

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所發佈之《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153號)》內容包含了以下兩權:
  • 警察權:概念較為廣泛,指「國家為維持公共安全與秩序,對人民行使命令強制的權力」。
  • 警察職權:指「執行職務之權力」,亦可稱為「權能」即,由法律所賦予之一種得採取某種手段或措施以達成任務的資格,專指依據組織法規定分配由形式的警察機關行使的權力。

以建立法律的意義與定義來說,這份規定已將警察權本身的權力嚴重擴張。雖然賦予警察的自由裁量權本身並沒有擴張,但進行自由裁量後的責任已然消失殆盡。在無需負責的狀態之下進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對警方將會是「滑波謬誤」的最佳藉口,甚至嚴重傷害警政體系的政風。

撇開警察權力本身,探討近年中國政府對於國內的種種控管、措施,過當且侵犯個人隱私的科技執法,都彰顯了中國中央政府對於內政的信心不足。此次的公安部令也嚴重傷害習近平,對於法治的宣示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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