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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令] 「軍機處令」兼職規範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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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 13:12: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往後各官員限兼二職位(職位之定義:中央六部、地方各省官職)

2.兼職中央六部的話,需由尚書(如沒尚書由該部門最高職位決定)認為該部門是否能兼職,如不能兼職的話,則本身只能一個職位。

3.自已提議兼職之職務,其申請需由以下其中一項作連署人
一.聖上
二.領班軍機大臣
三.協辦軍機大臣
四.各軍機大臣
五.各部門長官
六.地方首長

4.確定可兼職需上奏給上殿,確認兼職一事;需有其直屬上司(第3條任何一項首長)同意證明。

5.地方官職務不得兼中央職務,職務繁重不適兼職行為;但可以地方官兼地方官之職務。

目前有兼職官員,先照舊制度走,但往後要兼職不得超過二職。
簡單說明:如你目前兼三職,雖新制度本月開始實行,並不會強迫你辭掉一職。
因此仍然能兼目前三職,但往後要兼職的話,並需辭去二職才符合二職位限制。
今日起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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