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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 論主體性與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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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清·嘉祐五年八月十八日(秋)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天地萬象,生靈繁紜,人獨立其間,思而自覺,為萬物之靈。然則,人之所以為「人」者,果何在?曰:主體性是也。

沙特言:「存在先於本質」,其意何哉?蓋有神者,物各有命;無神之世,人自命其命。非由本質以規範存在,乃由存在以生成本質。人之存在,如紙之未書,如琴之未撫。其價值,其意義,悉由己定。

是故,人非受造之器,不具既定之性;人者,乃自我形構之工匠,自我承擔之載體。吾人既被拋入於此世,則須自為其人,自造其義。沙特稱之曰「被判自由」者是也。

主體性者,非僅內省之心,乃自我擇道之力;非徒沉思之我,乃行動之我。人有意識,知其存在;人有意志,成其方向。此之謂責任,此之謂自由。

然自由非任性,主體非孤絕。蓋吾人雖為己之造物者,亦常處於他人之凝視之中。他人之目,如鏡之明,照見吾之形影,逼使吾審視自我,生成羞恥與認同。主體性,遂成相互嵌構之場,非孤島也。

故曰:人之為主體,乃不斷選擇之過程,不可退讓之責任,與他人交織之實存。主體之成,非天授,非他施,而為吾人自負其果之歷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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