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2500|回覆: 0

[公告] 「公告」解釋司法體系,各地方官員請入內。

[複製鏈接]

勳爵

威望0
聖眷87
銀兩480

236

主題

1530

回帖

1753

積分

爵位一等焱華伯
榮銜
旗籍
配偶
發表於 2009-2-15 03:58: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清司法體系裡,可能造成各地方官員有所誤解。
故在此解釋一遍。
司法體系裡刑部責任裡第8和9項,是各地方官員可擇一處理。
第9項意思除了大型案件或是民人投訴外,都是由地方官處份。
則該9項是當事人如要不服地方官判決,直接由大理寺審理不需經過刑部。
除非地方官員認為應由刑部審理,則可採用第8項之規定。
故不影響大清本質地方自治原則。

領班軍機大臣 陳武帝
少興四年二月十五日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小黑屋|大清帝國-清朝 清代歷史文化論壇

GMT+8, 2024-3-29 18:08 , Processed in 0.045510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