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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令] 「軍機處令」通政使司職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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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命官

襄佐國政

威望41
聖眷441
銀兩18059

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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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榮郡王
榮銜正一品太師
官職
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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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榮王府家主
旗籍滿族鑲藍旗
配偶
營號
軍種
發表於 清·瑞和七年八月十二日(秋)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茲公佈《通政司職權辦法》,詳情見副件


以上
領班軍機大臣 張立德
瑞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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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佐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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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清·瑞和七年八月十二日(秋)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一章 職責簡介
 第一條  通政使司(下稱本司)掌內外官民友邦之申請、非官員章奏、論壇疑問建議文帖之收發及文移。
 第二條  概凡民人對六部之申請、疑問、建議或奏摺,皆在本司發文。
      外邦來使申請建交,於本司遞交國書,靜待相關人員接應。
 第三條  本司不設專官,由軍機處成員每月輪值管理,並敦促相關單位辦理或回應。
      領班軍機大臣兼任本司行政長官、協辦軍機大臣兼任本司行政副長官,負責管理官員輪值表,並督促本司事務。
      每年度各季每月之輪值官員由領班軍機大臣或協辦軍機大臣於前一季最後一月排定,每月得擇一至二名軍機處成員輪值
第二章 民人申請
 第四條  凡涉及中央吏、戶、禮、兵、刑、工之事務,除《大清律》或各部門另有規定外,概於本司申請。
 第五條  申請前務先詳讀所申請事務之相關辦法,並依規定格式申請及設定部門分類。
 第六條  申請後由各部門負責官員跟進處理事務,處理時程依各部門職權辦法之規定。
 第七條  各部門之職權辦法未明定處理時程者,軍機處輪值官員於申請案提出三日後,仍未有該管部門官員跟進時,提醒該管部門主官。 
      該管部門經提醒後仍未有處理逾三日者,由軍機處輪值官員呈請領班軍機大臣或協辦軍機大臣逕代為處理之。
      發生前項代行處理之情事,應列入論功行賞項目考核。
第三章 外邦建交
 第八條  各國 貴使來朝企請建交或處理外交事務,請於本司遞交國書及相關文件。
 第九條  禮部官員應於使者遞交國書之日起,兩日內接待來使,並轉呈國書。
      逾前項之時限,則由軍機處輪值官員代為接待並轉呈國書。
      發生前項代行處理之情事,應列入論功行賞項目考核。
 第十條  對於來使遞交國書或相關外交事務於本國有定論後,應及時回覆來使,以申我朝對來使之禮。
第四章 問題建議
 第十一條 於本國之行政事務或論壇技術相關事項有疑義或建議者,得依規定於本司逕行發文詢問或建議。
 第十二條 軍機處輪值官員應就內容敦促相關部門回應,若涉及跨部門情事或非各該管部門有權決定者,由軍機處輪值官員請示後,由領班軍機大臣、協辦軍機大臣逕行回應或轉至軍機處、大殿討論定案後,予以回應。
第四章 部門行政
 第十三條 凡於本司申請、發問或建議之文帖,依程序處理完成後,應調整分類為「已處理」。
      本司管理官員發覺就文帖內所寫之事項與設定之分類不符者,得逕行調整適合分類。
 第十四條 凡於本司進行之各項申請,概受《大清律》關於隱私之保護,非本司管理官員或各該管部門官員不得擅自回應或觀看。
      本司為官方機關,除前項規定外,亦嚴禁於本司有包括但不限於擾亂秩序等違反律法之行為。
      違反前二項規定,由本司管理官員送刑部嚴辦。
 第十五條 本司對職權辦法及受理申請留有解釋權。
      本辦法之更修由本司行政(副)長官或指定人員擬定更修草案,經公告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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