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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冉肖良

[專題評論] 【拋磚引玉】從老翁殺妻案看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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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1 23:19:43 | 顯示全部樓層
冉肖良 發表於 2018-12-11 22:53
娘娘分享的这个故事大概也是人之常情。在下也是倾向有一口气在也要走下去的,但是这种意志并非人人都有, ...

emmmm,怎么说呢,每个人会有自己的选择,自己活够了,想死,还算说得过去(?);但让一个人去决定另一个人的生死——无论两个人是什么关系,哪怕是父母对子女——也是不太合理的吧。。

如果案件里是死者说我活够了,你杀了我吧,我在地下等你blablabla,那我觉得整个案件的性质就变了。没有死者的意愿,那还是不行啊。。

大人有逛微博吗。。其实中国网民的素质真的参差不齐,在很多热点新闻下面都会看到一堆“键盘侠”的存在,还有各种公知和水军带风向。。当然,可能还是因为人口太多了,奇葩也扎堆。。
妙舞此曲神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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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2-12 13:35:32 | 顯示全部樓層
富察鸾歌 發表於 2018-12-11 23:19

大人有逛微博吗。。其实中国网民的素质真的参差不齐,在很多热点新闻下面都会看到一堆“键盘侠”的存在,还有各种公知和水军带风向。。当然,可能还是因为人口太多了,奇葩也扎堆。。


下官当然有微博帐号

人的基数大,甚么人都有是正常。不过在不同的平台打滚多年,基本上已经对很多带风向的行为免疫了,除非有什么事踩到自己的尾巴(伤害自身利益)吧...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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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4 01:19:03 | 顯示全部樓層
總算有一點時間能來回覆這篇,先就冉大人的題目回應:

一、法官的言論是否合理?
法理不外乎人情,黃翁殺妻在主觀意識和客觀行為都符合殺人罪的條件,但斟酌量刑本就是法官可以有的權利,法官可以就他職權內為適當之判決。

二、根據您所在地區的司法制度(在下知道海峽兩岸都有死刑),假如您是法官,您會怎樣處置黃翁?
由於黃翁有殺人之故意,也實際作為致被害人於死,還是必須以殺人罪量刑,惟
刑法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 60 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最終應該仍會減輕其刑。

三、有人認為可以對黃太安排安樂死。由於黃太沒有主動要求,在下認為這個辦法不適用於本例。您又怎樣看?
安樂死必須出自於病人在意識清楚且情緒正常的情況下去作決定,目前能執行安樂死的國家對於執行前的評估都非常的嚴謹,黃太既沒有意思表示,自然不適用此例。

四、假如您遇到像黃氏一家這樣遭遇的人,您會怎樣做?
還是會建議尋求專業機構的協助...照護病人是很緊繃的事情,除了尋求照護上的協助外,其實照護者自己的心理健康也很重要。

五、黃氏一家的故事,假若發生在您所處的地方,您認為反映了甚麼問題?
其實台灣也發生過很多類似的人倫悲劇,情節大同小異。主要還是長期照護的配套機制不成熟,病患家屬不清楚可以求援的管道,病人自主權利及預立醫療遺囑的觀念還不彰顯。

我就是一個曾經照護過病人的照護者,且不要說我照護的病人行動大致都很自如,有清楚的意識,只是因為手的不方便加之腫瘤後期造成的傷口不易護理,還有頻繁往來醫院,其實比起長期臥床病患的照護者,還是輕鬆很多的。然而即便如此,在照護病人那段時間,其實我的心理狀況也不能說太好,只是必須強打起精神,陪伴患病的家人繼續前進,何況是要照護長期臥床甚至沒有意識的病人的照護者。

而且其實病患是很依賴主要照護者的,無論是在生活上或者心理上,照護者自然也能感受到,也會油然而生「如果自己不在,病患該怎麼辦」的心情,更加重自己的壓力。悲劇的發生,絕對不是只有病患要不要死,安不安樂死,能不能決定自己死不死,或者別人能不能幫他決定死不死的問題。我倒像黃太這樣的病情,更需要的不是安樂死,而是有一套完整的長照制度來協助、減輕照護者的壓力以及給病人最專業的醫療照顧。

再者,病人的家屬究竟能不能替病患決定放棄生命?以目前我經歷過的實務經驗來看,病況不佳,可能會有病危情況的話,醫師會詢問配偶或直系血親要不要放棄積極的急救(心肺復甦術、電擊、強心針或,可以選擇全部要、全部放棄或部分放棄),當一切檢測的結果都不樂觀,指向患者可能很快就會死亡或是永遠不可能再以任何形式活出生命的意義,醫療人員或許會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除了放棄積極急救,也放棄其他只是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事實上醫療人員會盡自己的責任客觀吿知家屬病患的狀況,並「委婉」做出一些建議,但決定者還是家屬。

這時做決定的責任在家屬身上。家屬壓力大不大?而究竟生活品質跟只能靠儀器維持的生命長度要怎麼選?

做決定的壓力真的很大。以對家父的自身經歷來說,當初我簽下放棄急救同意書時,還必須先一一向父親的兄弟姐妹致電說明。而後來家母曾經跟我和妹妹說,她很後悔。不是後悔放棄急救,而是後悔當初讓家父插管,並再三聲明若換成是她,絕不要幫她插管。插管的痛沒有經歷過不知道,但在旁邊看都知道那有多麽不舒服。(當初家父大體回家,我在相關人員引導下為他拔除插管時,其實是很不好拔的。)換位思考當然好,只是或者不僅僅只有想如果換成自己躺在病床上家人會怎麼做,也可以思索如果換作自己躺在病床上,會希望家人怎麼做。

後來,換家母生命在最後一次入院時,本想積極治療,奈何體力已不堪負荷,譫妄的狀況越來越嚴重,護理師建議我們轉安寧病房,但因為家母仍有意識(只是清楚的時間不一定很多),需要她本人的同意。舍妹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急電我中午回醫院一趟,趁著母親情緒稍緩,半哄半騙地在眾人見證下看她頷首同意轉入安寧病房。聽說下午讓她簽名時,護理師又再跟她說明了一次狀況,連護理師都數度哽咽,而家母似懂非懂聽著,以手印為證。我那日來去如風,至今卻始終會想,我究竟是不是做錯了,她這麼想要積極治療,聽到我那樣跟她說,會不會覺得我都放棄她,導致她也放棄自己了?然而那天下午調整了藥物(不再口服化療)之後,家母意識漸明,與家人共處了將近一週時光,最後是安詳、備受尊重地離開。

所以要怎樣避免自己的至親承受要決定自己生命的壓力,最好的方式還是在意識清楚時,負責任地為自己做決定。當然突發的意外很難說,但如果已確然知曉自己罹患的疾病狀況,或許可以預先為自己安排好。台灣明年《病人自主權利法》就會實施,長照制度也一直有在調整希望更臻完善,期盼能將來能實際為病患帶來助益。
見山見水,不見心底繁花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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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4 02:01: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莫日根哈日查蓋 於 2018-12-14 02:25 編輯
冉肖良 發表於 2018-12-11 13:38
補充一下:江丙坤之死好像也是需要家屬同意下拔喉,與在下於 3 樓所述的情況契合。 ...


那是台灣的情況,台灣的醫療指示我不太清楚
不過就事情分析的話,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因為我強調的是病人的自主權,但是在這個案例裡,是不合用的。
因為主動脈剝離其實是很嚴重的突發病,死亡率超過70%
這種情況下,要是想救醒病人再讓他決定是否放棄生命顯然不實際
所以在這個情況下,病人的生死就決定在家人手中。
家人這個選擇,無疑是悲傷的,也是無可奈何的
試想,如果選擇繼續維持生命,可能病人要忍受更多地並發症,忍受更多痛苦,而且生存機率渺茫
但是放棄的話呢,病人雖然逝去,但起碼可以走的安詳,不用再受這些不必要的折磨。

在這個案例裡,拔喉與否改變的不是病人能不能繼續存活,而是病人何時死亡。
你拔喉,他就很快結束生命,但是能少受痛苦
你不拔,其實最後還是會死,而且死之前還要被折磨(CPR 需要的是醫護人員大力的擠壓胸部,以人手維持病人心臟跳動。在這個案例,患者年事已高,可能胸部根本承受不起這樣的擠壓,導致胸骨斷裂,豈不是讓他再遭一次罪?還不如直接讓他離開)

病人家屬的考慮我是認同的,雖然不捨,但是是盡量站在患者立場上思考了,而且,由於血親的緣故,這種決定也只能他們做了(原理就像你動大手術,有時也需要家人簽字一樣)

這種呢,也是安樂死的一種,是被動的安樂死,就是放棄維生器械,讓其生命自然消逝


對了修改一下之前所說的,如果在香港,有簽放棄治療同意書的話,醫護人員是被授權讓病人安詳逝去的(拔掉所有維生儀器)
之前我說香港不允許拔喉那個是我弄錯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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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4 02:37:27 | 顯示全部樓層
愛新覺羅毓巖 發表於 2018-12-14 01:19
總算有一點時間能來回覆這篇,先就冉大人的題目回應:

一、法官的言論是否合理?

替殿下的遭遇感到同情
不知道殿下有沒有聽說過伊麗莎白.庫伯勒.羅斯(Elisabeth Kübler-Ross)提出的悲傷的五個階段?(The Five Stages of Grief)

這個關於死亡的理論在醫學界十分有名,適用於臨終患者和陪伴的患者家屬。不是想像中的那樣虛無縹緲,他大概點出了人在面對死亡的五個反應,從懷疑,一直到最後的接受,可能有的人能很快完成這五個步驟,安然接受現實,可能有的人,一輩子也接受不了。

有空我會發帖子詳細介紹一下,身邊人曾經喪失至親,悲痛欲絕,即使過了幾年,提起來依舊悲痛難抑,這些傷痕,是需要時間慢慢恢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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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4 06:52:12 | 顯示全部樓層
莫日根哈日查蓋 發表於 2018-12-14 02:37
替殿下的遭遇感到同情
不知道殿下有沒有聽說過伊麗莎白.庫伯勒.羅斯(Elisabeth Kübler-Ross)提出的 ...

大致了解了一些,其實是就大家的討論串做出一些分享,謝謝世子。
[發帖際遇]: 愛新覺羅毓巖 發動一次攻擊,敵軍斬殺我軍 7 兵力. 幸運榜 / 衰神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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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4 07:55:38 | 顯示全部樓層
愛新覺羅毓巖 發表於 2018-12-14 06:52
大致了解了一些,其實是就大家的討論串做出一些分享,謝謝世子。

殿下著實博學
其實你之前說的那些台灣律法我都看暈了2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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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4 17:37:27 | 顯示全部樓層
怕夜裡那篇太長了大家會看得吃力,簡潔表達一下重點:

一、題目這件事的狀況,我認為關鍵不在安樂死,而是在專業的長期照護制度(這需要政策和社會同步努力),病患和主要照護的身心狀態都非常重要,應透過專業的制度做全人照護。

二、即使可以執行安樂死的國家,病患在決定是否執行時,仍要經過專業的評估和審查,而非病人自身應該是不可以決定這件事的。因此如果已經面臨家人長期臥床,卻尚未到臨床上建議移除維生醫療的狀態,還是要回到第一點來看。

三、家屬做決定這件事是很痛苦的,無論要讓親人有尊嚴地走完最後一程,或者是懷抱著一絲希望或因為不捨而透過機器讓親人維生,因此如果可以,還是在意識清楚時,為自己做好決定,這樣的觀念需要被推廣,相關法律也應該逐漸完善。
見山見水,不見心底繁花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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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2-15 23:49:30 | 顯示全部樓層
非常抱歉,這兩天有點忙,還沒有時間詳閱嘉王爺的發言。希望明天下午可以用心細讀。
[發帖際遇]: 冉肖良 發動一次攻擊,俘虜敵軍 1 兵力. 幸運榜 / 衰神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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