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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令] 「軍機處令」試行兵部軍令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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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清·瑞和七年七月五日(秋)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茲試行兵部軍令狀制度三個月,詳情見副件



以上
領班軍機大臣 張立德
瑞和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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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任務-軍令狀】

「軍令狀」任務流程:
1> 當地地方官員向兵部申請軍令狀任務。兵部可建議修改軍令狀內容,惟申請者有權要求維持原狀。


2> 兵部批出軍令狀,行文工部按軍令狀設定任務條件並編配專用用戶組(旗兵)及虎符。開始任務前,申請者須向兵部提交當地帖量截圖。於「兵部任務」接受軍令狀任務,任務開始。


3> 軍令狀所列期限到臨時,任務會強制結束。


4> 地方官員向兵部提交戰況報告,附上當地帖量截圖證明。


5> 兵部按《軍令狀任務獎勵評定指引》就戰況發布獎勵。


備注:
*民人、當地或非當地之官員,一律要有當地最高長官領銜至兵部申請,由領銜者充當保證人。
*臨陣放棄任務,由領銜者負責。
* 鐵製虎符適用民人申請;銅製虎符適用官員申請,以兹識別
* 該區若正進行省級以上活動,不得申請該區軍令狀
* 軍令狀申請每地方每月上限為一次
* 軍令狀申請範圍:直隸 閩浙 雲貴 江南
* 當地最高長官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惡意對抗申請人在轄區執行任務。
*工部派發後,申請人需自行變換用戶組:旗兵,方可接取任務(於大清任務)。
*地方正副首長因故不在,協調申請人到別處進行任務。


* 最高長官填寫申請表後,在48個時辰內提出異議,若申請人報名後欲後悔退出,得在48個時辰內告知領銜者,由領銜者提出異議。一年內不得超過二次,超過二次送刑部處理,會依違反版面秩序為由處份。一旦工部變更用戶權限,不得有異議!
   
*軍令狀一經批出,有關省府官員不得阻撓任何人執行之,但可在同一府區內移動文帖。文帖有違《大清律》或省、府區法律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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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令狀任務獎勵評定指引

指引制訂原則:
  • 軍令狀任務是以兵勇守備制度為設計藍本,差別在於軍令狀需由地方主動提出申請,目標亦由地方自行訂定,故不存在強迫性。
  • 推行之初為鼓勵地方申請,僅賞而不罰,亦不會對地方官員功績產生負面影響。
  • 為方便理解及管理,兵部對不同地方皆衹能以同一標準看待。
  • 地方在訂定任務目標時應參考該版過往帖數、參與人員數目及能力等。
  • 兵部會視乎推行情況就指引內容進行檢討。


奬勵準則:
以下為兵部以「10天」為限設定之選項及獎勵準則:

甲級:(勳章上升一級[僅限1人任務]+威望300+銀兩300)
發30帖/回60帖/發+回40帖/增長90帖

乙級:(完成2次勳章升一級[僅限1人任務]+威望240+銀兩240)
發25帖/回50帖/發+回30帖/增長70帖

丙級:(威望150+銀兩150)
發20帖/回40帖/發+回25帖

丁級:(威望120+銀兩120)
發15帖/回30帖/發+回20帖

戊級:(威望60)
發10帖/回20帖/發+回15帖

軍令狀任務上限為3人,完成任務後平分以上獎勵。

軍令狀任務專屬勳章
御賜金虎符
天下無匪
勇當百夫
鋤強扶弱
除暴濟貧
游俠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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